上诉人李**、河南**公司(以下简称伟宸公司)、刘**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上诉人伟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军、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吴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伟宸公司共同偿还王**借款50万元及利息6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年**月31日,****年**月3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2、判令刘**对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月31日李**经杜运东及杜远朝介绍向王**借款50万元,李**为王**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同志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00元),期限三个月到期,如不按时还,愿赔偿嵩岳名家(原守敬路安置小区)贰仟平方米房子借款人:李**担保人:郭建鑫****年**月31日”。该借条上借款金额及借款人处加盖伟宸公司的公章。同日,刘**作为担保人也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为“河南伟宸公司借王**同志伍拾万元整,本人愿意担保,若伟宸公司到期不还,本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刘******年**月31日”。借款当日,王**通过银行转账向李**账户转...(本文书还有5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