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199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8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胡**、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仅向胡**承担30万元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承诺书》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被上诉人向安徽鸿源新型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出借款项并非是经上诉人介绍。两被上诉人均为南京森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将资金出借给鸿源公司是为了获取相应的提成,为在借款到期前取得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