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原告委托被告以被告的名义向匡恩公司投资,原、被告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按照原告的指示执行回购,而原告从未向被告书面作出指示要求退出或者要求被告向匡恩公司对72万元投资款进行回购,被告不存在过错。投资匡恩公司系被告原有的投资计划,被告并非以委托理财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原告为获取利益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磊,要求投资匡恩公司。现72万元投资款不能收回的根本原因不是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而是匡恩公司经营不善,诉讼缠身,濒临破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根本上是原告投资对象产生的风险,不能将此风险转嫁到被告身上,且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之前匡恩公司已经诉讼缠身了。被告共向匡恩公司投资三千万,除了72万元系原告的投资款外,其余都是被告自有资产,同样无法收回。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刘晓庆公司成立于****年**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投资管理,...(本文书还有3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