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信***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宝公司)与被告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信***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返还不当得利782416.5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底至****年**月,周**作为其财务人员,多次从其公司账户提取现金。****年**月,周**离职,经审计机构审计,其公司存在782416...(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自动登录立即注册忘记密码
我已查阅《注册协议》并同意接受该条款约束
已有账户,直接 登录
检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