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常*与王**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同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常*与李**、翟某、孙*、李*2(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天津市河西区同***小区25门附近某无名棋牌室找王**索要人民币28000元欠款,并将王**从棋牌室内强行带走,至当日5时左右,被告人常*及李**等人先后将王**带至津南区海河医院、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小区的住宅内索要欠款。在此期间,被告人常*及李**等人多次对王**头面部、大腿部进行殴打,造成王**鼻部、耳膜等处受伤。被告人常*等人离开后,被害人王**拨打110电话报警。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常*被网上追逃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被害人王**双耳鼓膜穿孔,右侧鼻骨板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能自行愈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能自行愈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鼻骨板骨折及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常*与附带民事原告人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常*赔偿王**医疗费、营养费共计33000元,从此不追究常*等人的任何责任。同时,附带民事原...(本文书还有4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