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限公司,住:◑◑◑1l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胜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潇,女,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天津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与上诉人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国广星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310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国广星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国广星空公司赔偿2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19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事实与理由:涉案“cibn手机电视”包括“安卓”、“苹果”端,收费播放涉案作品,不仅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还提供下载,原审判决民事赔偿责任过轻。
上诉人国广星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爱奇艺不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广星空没有任何盈利,不存在主观恶意,法定赔偿酌定金额畸高。涉案平台作为国家媒体运营的官方app,内容经审核合法合规。
爱奇艺公司在原审法院的诉讼请求:判令国广星空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9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9000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爱奇艺公司拥有电影《外公芳龄38》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国广星空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开发运营的“cibn手机电视”安卓手机客户端、苹果手机客户端两个应用程序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付费播放和离线缓存服务,故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爱奇艺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电影《外公芳龄38》的出品单位、摄制单位及该电影片尾署名显示的出品方、联合出品方为:引力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奇想娱乐电影有限公司、北京红色果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艾德星光(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爱……(本文书还有72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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