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德强学校教师,住:◑◑◑育才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浩,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匠◑◑◑◑◑有限公司,住:◑◑◑2层1单元20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匠欣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2日立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法官杨绍煜依法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浩,被上诉人小匠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小匠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而小匠欣公司成立于◑◑◑◑年◑◑月11日,本案合同签订于◑◑◑◑年◑◑月13日,小匠欣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刚成立一个月,并不符合从事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特许人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须超过一年的资质要求。二、在签订合同时,小匠欣公司利用其起草合同的优势,在起草的协议中使用“茶谷地”与“项目”“标识”相结合的表述,暗示其享有“茶谷地”商标,误导赵◑,但实际上该做法隐瞒其不享有“茶谷地”商标的事实,且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事实,使赵◑产生了错误认识。三、小匠欣公司提供享有商标权的虚假信息,隐瞒其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行为。小匠欣公司在向赵◑出具的盖有小匠欣公司公章的《商标授权书》中称茶谷地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小匠欣公司所有,该内容与事实不符。商标作为特许经营中最重要的资源内容,小匠欣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并提供虚假信息已经构成对赵◑的欺诈,赵◑享有撤销《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权利。四、《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撤销后,应当返还赵◑支付的全部费用118000元。
小匠欣公司辩称,赵◑关于小匠欣公司不具有“特许人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须超过一年”资质要求的上诉理由并未在一审程序中主张。特许经营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协商的结果,合同目的是小匠欣公司向加盟商提供产品制作技术、形象设计方案、招商代理返利等一系列经营资源,并非商标授……(本文书还有96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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