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评◑◑◑◑◑有限公司,住:◑◑◑3层b3028。
法定代表人:刘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乐,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经典◑◑◑◑◑限公司,住:◑◑◑创研大厦330室。
法定代表人:陈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评◑◑◑◑◑有限公司(简称评谷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经典◑◑◑◑◑限公司(简称新经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830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评谷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乐、刘洋,新经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李新苗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评谷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缺少权利基础,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上诉人的注意程度应是客观合理的,不应对上诉人施以过高苛责;三、将涉案网站存在的“论坛币”作为上诉人明知应知涉案帖子的因素之一,没有事实依据;四、涉案帖子中的“编辑”属于非归因于上诉人的系统错误;五、上诉人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新经典公司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享有涉案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二、上诉人构成帮助侵权。涉案作品在上诉人网站论坛资源共享板块,上诉人设置了精确的下载途径,构成应知。上诉人网站设置了论坛币,通过充值成为vip、购买论坛币,并花费论坛币下载资源,网站直接获利,构成应知。具有管理职责的版主的管理行为应视为网站行为,上诉人网站版主对涉案帖子进行了编辑,说明上诉人注意到了涉案帖子,构成应知。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新经典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新经典公司享有《平凡的世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平凡的世界》由著名作家路遥创作完成,荣获中国第三届茅盾文学奖,入选改革开放四十年最具影响力小说。围绕《平凡的世界》文字作品以多种形式呈现的不同作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使得《平凡的世界》文字作品具有了更加广泛和深远持久的影响力。2019年,新经典公司发现评谷教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pinggu.org)上向用户提供上述图书电子版的下载服务,新经典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评……(本文书还有62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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