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玄霆◑◑◑◑◑技有限公司,住:◑◑◑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春暖,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玄霆◑◑◑◑◑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与被上诉人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蚂蚁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3354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玄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到庭参加诉讼。木蚂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玄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木蚂蚁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75万元。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图书分属上述不同木蚂蚁公司网站的类别,版块名称不存在诱导侵权的语言词汇,仅是中性的描述,没有为网友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指引与帮助”存在错误,首先,涉案网站对涉案资源进行了精确分类;其次,涉案版块“版规”有鼓励用户侵权行为;最后,网络用户发布的主题体现了“版规”意志。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行为不具有可责性认定错误。涉案网站对于涉案作品存在主动推荐行为。三、一审法院认定网络用户上传涉案作品于涉案版块不足以提高木蚂蚁公司注意义务属于认定错误。首先,涉案网站进行了精确分类,其次,涉案网贴标题有“火”、“大拇指”等标识。四、涉案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木蚂蚁公司何时删帖不能阻却侵权成立。五、涉案版块的版主亲自发布涉嫌侵权的网贴,涉案网站对此应当明知。六、木蚂蚁公司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而非审查义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并且,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未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木蚂蚁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玄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木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请求法院判令木蚂蚁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以上共计750000元。事实与理由:玄霆公司依法享有《大主宰》等文字作品(以下简称“上述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图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经查,木蚂蚁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在其网站(域名:mumayi.com)提供上述图书的下载。玄霆公司认为,木蚂蚁公司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玄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玄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玄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允前列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65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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