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梅州单峰◑◑◑◑◑技有限公司,住:◑◑◑310房。
法定代表人:邬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男,◑◑◑◑年◑◑月◑◑日出生,梅州单峰◑◑◑◑◑技有限公司职员,住:◑◑◑。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单峰◑◑◑◑◑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峰骆驼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491民初2372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段志勇,被上诉人单峰骆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经济赔偿2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事实与理由:单峰骆驼公司不属于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后台审核信息中无提交人身份信息,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提交,无法证明提交人为“中国人的一天”公众号,故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单峰骆驼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张◑◑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张◑◑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单峰骆驼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单峰骆驼公司赔偿张◑◑经济损失20000元;3.判令单峰骆驼公司赔偿张◑◑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3000元;4.判令单峰骆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张◑◑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涉案视频长度为3分33秒,大小为310mb。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为孙晓晨,该涉案作品首次发表于腾讯新闻。◑◑◑◑年◑◑月10日孙晓晨授权张◑◑以专有使用权的方式行使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期限为一年。◑◑◑◑年◑◑月8日,单峰骆驼公司未经张◑◑授权,于其经营的网站www.chuansong.me上发布《一趟长途半个月3000公里52岁大货司机能挣多少钱?∣中国人的一天》一文,文章标题下有“原创:孙晓晨中国人的一天2018-08-03”,文章有视频,经比对,其中使用的视频与涉案视频一致。在文章右上角显示有“中国人的一天微信二维码”下方是二维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系多次多角度拍摄后经过后期剪辑后形成,具有一定的主题,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可归于……(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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