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621刑初◑号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年◑◑月4日被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岳×县看守所。
◑◑◑检东洞检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年◑◑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友新、检察官助理陈思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初至◑◑◑◑年◑◑月25日期间,被告人青◑◑利用“拉拉豪”、背包式电打鱼设备在岳阳县××星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40余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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