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 案由:刑事案件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故意伤害罪
- 审理机构: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 案号: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
- 审结日期:2021-01-12审理程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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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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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组*×号。◑◑◑◑年◑◑月因持刀行凶被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年◑◑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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