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被害人潘某3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被害人潘某3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被害人潘某3之女。
诉讼代理人伍苏明,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禹◑◑,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犯交通肇事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潘某1、潘某2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月30日作出(2020)湘1381刑初◑◑◑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潘◑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潘某1、潘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年◑◑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潘◑驾驶湘k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子潘某◑◑◑驶往潘桥乡方向,途经冷水江市××镇××村××组地段时,撞到行人潘某3,致使潘某3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经电话与其母亲肖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让其妻弟段嘉伟(另案处理)顶责,遂借用他人摩托车离开,将段嘉伟接到事故现场。当日,段嘉伟前往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冒充此次事故的肇事者。其后,肖某、潘某某分别向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虚假证言。经鉴定,被害人潘某3系生前遭受车辆碰撞摔跌,造成特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潘◑因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遇相对方向来车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年◑◑月5日,被告人潘◑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害人潘某3◑◑◑◑年◑◑月◑◑日出生,系农村居民。被告人潘◑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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