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利,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年◑◑月13日、◑◑◑◑年◑◑月8日分别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年◑◑月25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年◑◑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利犯盗窃罪,于◑◑◑◑年◑◑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孝宝、检察官邓海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3日至4日,被告人蒋◑◑◑内二次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车辆信息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照片、银行交易详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李某丰的陈述,被告人蒋某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利……(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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