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察院以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盗窃罪、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年**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津**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丁艳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年**月至****年**月间,被告人蔡**先后通过微信、陌陌、珍爱网等途径与被害人赵某、衡某、李某1、李某2、刘某相识,后使用假名字和虚构的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的密码,多次骗取、窃取被害人财物,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6、7月间,被告人蔡**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以找工作、解决事故、开公司等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23520元及戒指、项链、耳钉、手链等物品。
(二...(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