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张◑◑与刘◑◑、江苏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历史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审理机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苏13民终◑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结日期:2020-12-02审理程序:二审
-
审理人员:魏良军;张熠;吴振环;王桂禄;李洁;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以森,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付,宿迁市◑◑◑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江苏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区◑◑◑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1.张◑◑与刘◑◑系合伙关系,由刘◑◑挂靠东风公司与案外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已经诉讼调解确定总金额,华西公司已履行完毕,刘◑◑与东风公司之间就工程款亦结算完毕。本案并无驳回起诉的事由,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一审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未说明理由,且东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刘◑◑二审辩称,张◑◑主张利润分配的条件不成立,不应立案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张◑◑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东风公司二审述称,张◑◑与刘◑◑之间存在相关债权债务没有结清,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支付合伙工程利润1788240.91元;2.东风公司在欠付工……(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登录
隐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点击此处
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汇法作为原文转载方, 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客服邮箱:kefu@lawxp.com)。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