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div>
原告邬◑◑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二、请求被告曾◑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在与原告邬◑◑结婚前找原告借款2万元,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于◑◑◑◑年◑◑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被告答应婚前找原告所借的2万元于◑◑◑◑年◑◑月30日之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曾◑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因资金周转需要,婚前向……(本文书还有10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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