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广◑◑◑◑◑业有限公司,住:◑◑◑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逄淑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锦德◑◑◑◑◑技有限公司,住:◑◑◑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董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琴,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银燕,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浙造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锦德◑◑◑◑◑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浙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被告锦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浙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广浙造公司与锦德公司之间买卖合同,锦德公司返还广浙造公司货款270000元并从◑◑◑◑年◑◑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年◑◑月29日,锦德公司与广浙造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约定广浙造公司向锦德公司采购900台浩泽牌洗碗机。合同约定锦德公司应当提供生产合格证书以及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保证质量合格,包装合格。合同签订后,广浙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锦德公司指定账户转账27万元。锦德公司提供的货物却没有生产厂家授权锦德公司销售的相关文件,也无任何商标许可使用的文件,没有任何的生产合格证书以及质检报告等证明产品质量以及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导致广浙造公司无法判断锦德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更不敢在互联网上线销售。广浙造公司与锦德公司多次协商,锦德公司没有给予解决并不断推诿。锦德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
锦德公司辩称,案涉货物来源合法,且质量合格,锦德公司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一、首先,关于案涉产品的来源问题,案涉的洗碗机产品系锦德公司向案外人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喜公司)购买所得,锦德公司已在◑◑◑◑年◑◑月28日取得案涉产品的合法所有权。其次,广浙造公司、锦德公司双方就涉案产品买卖事宜磋商期间,广浙造公司已经从锦德公司处充分了解案涉产品的来源和相关情况,而广浙造公司也多次向锦德公司披露与浩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在经过充分协商后,双方在◑◑◑◑年◑◑月29日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产品来源加以注明。最后,因广浙造公司充分了解涉案产品来源,也明确知悉广浙造公司与浩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涉及商标授权使用的内容,考虑到该等情况对销售有一定的影响,广浙造公司才多次压价,最终双方是以300元/台的单价……(本文书还有40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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