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标题:深圳市◑◑◑◑◑有限公司、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粤03民终◑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21-02-03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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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唐毅;刘灵玲;蔡妍婷;姚玉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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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卓越时代广场大厦1504-1505之150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c9353。
法定代表人:李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住:◑◑◑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辉,广东理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有限公司,住:◑◑◑**京基100大厦**2108、21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347。
法定代表人:代君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键,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住:◑◑◑>
◑◑◑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瀚公司)、原审第三人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禧乐居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刘◑全部诉讼请求;2.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禧乐居公司认可《(xx中环)认购确认书》已被解除,但《(xx中环)认购确认书》被解除的过错在于刘◑。1.禧乐居公司有权指定刘◑与德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刘◑与禧乐居公司签订《(xx中环)认购确认书》时已经知晓与德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xx中环)认购确认书》确定的价格是包含精装修的价格。禧乐居公司自始至终并未改变房屋总体价格(含装修价格)。一审法院以毛坯购房款与认购书中的金额(含精装修)不一致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3.刘◑应当了解在深圳购买公寓,如果贷款,应当通过商业贷款形式并且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禧乐居公司从未向刘◑推荐过贷款银行,更未向刘◑承诺过按照20年期限进行贷款。刘◑因自己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无法购买房屋是刘◑的过错,与禧乐居公司无关。一审法院以刘◑贷款条件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刘◑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既没有交付首期款,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刘◑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刘◑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刘◑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既没有交付首期款,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刘◑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刘◑在自己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后提……(本文书还有36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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