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静,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吕**、吕**因与被上诉人吕**、吕*、吕**、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本文书还有3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