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辽0104行初236号原告沈*厂诉被告沈阳市***办事处履行耕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12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沈*厂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耕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协议》,给付原告剩余土地征收补偿款合计612761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10日,原告与二位被告签订《耕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金额合计为10127619元,****年**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4000000元,其余补偿款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给付剩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127619元及其利息。
大东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