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李◑◑、靖◑◑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鄂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靖**(以下简称新华港务公司)、南**(以下简称港鑫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赵*,新华港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港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新华港务公司、港鑫公司赔偿李**损失72742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华港务公司、港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新华港务公司仅承担20%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新华港务公司码头的靠浮舷因铁链腐蚀年久失修而断裂,导致船舶缆绳被扯断。新华港务公司未提供符合标准的码头设施与环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危险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新华港务公司未对涉案船舶靠驳作业进行安全告知、教育和指导,未对经营港口的安全...(本文书还有335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1
    QQ客服2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