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靖**(以下简称新华港务公司)、南**(以下简称港鑫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赵*,新华港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港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新华港务公司、港鑫公司赔偿李**损失72742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华港务公司、港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新华港务公司仅承担20%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新华港务公司码头的靠浮舷因铁链腐蚀年久失修而断裂,导致船舶缆绳被扯断。新华港务公司未提供符合标准的码头设施与环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危险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新华港务公司未对涉案船舶靠驳作业进行安全告知、教育和指导,未对经营港口的安全...(本文书还有3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