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辩称,原告与被告××××年结婚,后来被告母亲到秋渠乡派出所给原被告办理了结婚证,加盖的秋渠乡派出所的印章。原告和被告都没有亲自去办理结婚证。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可以不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韩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韩某3。在庭审中,原被告之子韩某3当庭表示,如果父母分开生活,自己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由男女双方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