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晚上8时左右,因琐事被告人张*与被害人车佳林发生了打架,将被害人车佳林右上肢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车佳林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车佳林对被告人张*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车佳林陈述、证人邢某甲、郑*、邢**、孟*、王**、寇*、王**、姚*、王**、马某证言、法...(本文书还有3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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