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汪*因其诉泽普**中心(原泽普县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泽普县社保局)不履行社会保险服务职责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行终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于2015年辞职,泽普县社保局迟迟不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他人利用该社保账户进行犯罪,申请人到新的工作岗位后至今无法延续缴纳社保,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纯属泽普县社保局不作为所致,故原审判令泽普县社保局提供申请人****年**月至****年**月之间的社保缴费清单不全面,****年**月至今的社保缴费清单仍应由泽普县社保局提供;二、社保关系接续手续流程中虽然规定须由本人到窗口办理,但根据疫情期间便民服务的相关规定,泽普县社保局应采取灵活手段,采用远程视频或亲友代办等方式。一审法院机械地考虑办理程序而忽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有失担当。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泽普县社保局辩称,原审...(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