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嵩***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山传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嵩山传奇公司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伟,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嵩山传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将其他案件证据认定到本案判决中2.一审认定本案借款资金的实际交付错误首先,根据李**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年**月19日嵩山传奇公司向李**转账70万****年**月5日李**向登封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并于****年**月6日至8日分三笔转给嵩山传奇公司;嵩山传奇公司于****年**月8日转给李**三笔:79790元、28000元、1000元****年**月23日嵩山传奇公司转给李**30万元****年**月25日李**分两笔向朱全奇转账90000元****年**月29日至30日嵩山传奇公司会计郑晓娟向李**转账...(本文书还有5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