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家人甚至因此发生打架事件,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车牌号为豫p×××××3”小型轿车是原告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称买车时支付原告现金30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原告家中的嫁妆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被告所有。原告称欠其三个姐姐和姨夫罗*杰的借款,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