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豫****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桂***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尹林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常村煤矿6kv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调试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月13日,原告与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被告承担6kv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制造、调试等相关事宜,签订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6kv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销售合同》。合同生效后,****年**月,合同设备开始安装,****年**月,合同设备进入调试试运行阶段。期间,****年**月11日,用户反映“7次滤波通道二次回路告警指示灯亮,无法消除”,原告于****年**月29日专门向被告发函...(本文书还有4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