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从2016年4月付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期间,被告因经营金牌橱柜门市,需要流动资金,原告经人介绍借给被告人民币4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经介绍人将利息支付到2016年3月份,后未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王**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