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28日6时30分,在g2504杭州绕城高速往上海方向120公里300米处,高明海驾驶的浙e×××××号车前部、后部与张怀涛驾驶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号车前部发生尾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坏、路产损坏。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六大队认定,张怀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明海无过错,无责任。事故造成豫h×××××牵引车车辆损坏,经诉前法院委托鉴定,车损为245380元,被告应在车损险内承担。事故造成路产损坏,原告赔偿6520元,被告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为施救车辆,原告支付施救费3900元,为评估车辆损失,原告支付评估费7000元,被告应予赔偿。
由于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形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