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年**月1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赠与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年**月1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财产分割的的协议是错误的,上诉人不应当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费用、涉及本案的房贷也不应当由上诉人偿还,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偿还。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年**月7日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财产、债权及债务纠纷,该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该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性。离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年**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不是以离婚为目的...(本文书还有4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