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周**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田**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一审中已经完成了民间借贷的举证义务,证明本案的借款是客观存在的(1)周**分别举证了2014年5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分行(下称工行)转账金*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79万元的交易回单,附言备注为“借款”上述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周**实际向田**出借、交付了500万元(其中21万元为扣款)的客观事实2.周**一审中举证了向田**长时间索要借款的记录,进一步说明周**所主张的借款客观存,目前尚欠300万元本金的客观事实3.田**一审中未作有效抗辩田**主张案涉500万元是还款而非借款,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周**实际转给田**的总金*远超于田**转账给周**的数额整个诉讼过程中,田**均表示不承认借款事实,对于周**向银行调取的流水,田**以其流水存在伪造嫌疑而拒绝对账,但银行流水系双方之间的往来,田**也可以前往银行调取相应的流水与周**举证的流水进行对账,但田**自始至终对于双方往来均以不清楚、时间长远无法调查为由拒绝举证,该理由显然不能让人信服从...(本文书还有5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