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因与上诉人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宣茹,上诉人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鲁*上诉请:1、撤销原判,改判婚生子卢某2由鲁*抚养,该纠纷房屋已经折抵抚养费属于鲁*所有。2、原审起诉费及上诉费均由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鲁*的合法权益。一、卢**不应取得婚生子卢某2的抚养权。1、卢**没有独自抚养过孩子。婚生子卢某2出生后,卢**一直在外务工(至今仍在外务工),在2017年鲁*与卢**离婚时,婚生子卢某2仅有两岁,今年已满6周岁。在卢某26年的生活学习中,现仍跟随鲁*生活学习,没有和卢**一起生活过。2、贸然改变孩子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卢**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明确显示了其工作地点在外地,婚生子卢某26年来一直在郸城生活学习,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明显违背了民法典1084条的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3、卢**不具备照顾孩子的基本条件。卢**独自在外地务工,在上班值班期间,年仅6岁的卢某2无法单独照顾自己。卢**家里父亲去世、母亲年迈,并在乡下居住,更无法帮助照顾婚生子卢某2。卢**不能为婚生子卢某2提供一个安定、和谐...(本文书还有5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