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国**(以下简称大兴区税务局)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行初****号管辖权异议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吴**在一审中起诉称:吴**在北京超泵运动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泵公司)开设的网点购买食品,因该商家不给吴**开具发票,吴**向大兴区税务局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责令向吴**补开发票。大兴区税务局作出兴税举查告[2020]1号《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吴**该网点不是超泵公司开设的网店,所以该商家不存在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诉告知书;2.判令大兴区税务局对投诉举报重新处理;3.大兴区税务局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被告大兴区税务局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大兴区税务局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被告按职责分工处理检举事项,是保障原告的检举权利,...(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