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醉酒后驾驶宁a****s号小型轿车,从灵武市中心巷夜朦胧ktv出...(本文书还有3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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