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公司与被告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年,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228.63元;2、判决原告不给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057.91元;3、诉讼费由被告担负。事实理由:被告曾系原告员工,****年**月24日被告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本人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年**月7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原告给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057.91元,裁决原告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228.63元。原告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贵院起诉。原告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平均工...(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