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乌鲁木齐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损失错误。我与被申请人均向法院提交了乌鲁木齐汇嘉路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处理报价单,我提供的报价单是对事故车辆拆解后确定的维修价格。人保乌鲁木齐分公司提交的报价单仅是目测后确定的预估价格,不能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二审法院依据该报价单确定车辆损失错误。二、评估报告真实有效应予采信。新疆华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正评字(2020)第034号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为652823.28元。我提交的事故车辆配件发货清单、维修采购配件修理费的发票可以证明我修复车辆实际花费67万元。评估报...(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