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杨**是案涉(2017)年[保证]字第l0403号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而《保证合同》是冯渊(借款人)与李**(出借人)签订的案涉编号为(2017)年[借款]字第l0403号的《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故本案应当根据主合同《借款合同》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借款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