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宫公司辩称,一、原告音集协取证于2018年,被告东宫公司在2019年、2020年均不同程度停业或歇业,处于经营亏损状态,请求法院予以考虑。二、关于合理费用。原告音集协主张的取证费明显高于被告东宫公司正常包厢消费,原告音集协的酒水消费等其他消费不应作为取证费主张。另,公证费发票系复印件,不予认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isbn:978-7-7987-0468-6)和《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isbn:978-7-7987-0469-3)的出版方为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两合辑中收录了包括涉案《流星雨》等158部音像节目在内的多部音像节目。在上述两专辑的外盒及内页文本上均载明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索尼公司),该专辑外包装盒标有“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本文书还有3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