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下称华成置业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华********(下称耀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涉及整体建设工程纠纷的调处,原、被告于同年4月23日就本案申请庭外和解至6月21日,于同年8月6日至11月11日就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因杭州市萧*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并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37525.24元(暂计,实际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和其他间接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了《大江之星公寓项目后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