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第一*****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物业公司)与被告宏大永基科技发展(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永基公司)、岩吉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吉华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泽、蒋丹丹,被告宏大永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卫,被告岩吉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为:1.判令宏大永基公司支付****年**月1日至****年**月24日的租金1587416.82元;2.判令宏大永基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租金滞纳金(以1587416.82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的标准计算,自****年**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宏大永基公司支付逾期腾退违约金334841.5元;4.判令宏大永基公司支付转租违约金1667773.3元;5.判令宏大永基公司、岩吉华夏公司连带支付土地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月租金520833元为标准,自****年**月25日计算至****年**月12日,以月租金546875元为标准,自****年**月13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6.请求判令宏大永基公司、岩吉华夏公司立即腾退丰台区大瓦窑319号院房屋土地,并恢复原状;7.判令宏大永基公司、岩吉华夏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年**月9日,一建物业公司与宏大永基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8-05-6-001)。合同约定一建物业公司将丰台区大瓦窑319号院内35.2亩土地、10172平米房屋出租给宏大永基公司,租赁期****年**月1日至****年**月28日,共四年十个月。****年**月12日,宏大永基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豫昌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岩吉华夏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0604),约定将上述承租土地及房屋(除宏大永基公司自持物业以外的所有区域)转租给岩吉华夏公司,租赁...(本文书还有8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