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2、原审起诉费及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上诉人提交的相应书证及证人出庭作证,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李*欠上诉人王*借款的事实。1、上诉人提交的三份借条均系被上诉人李*亲自书写。上诉人与被上诉均认可该三张借条系2018年补签。该借条是依据借款时间及价款钱数的事实情况予以签署的,该欠款是上诉人在2012年至2013年时借与被上诉人使用,当时的生活与交易习惯均是现金交易(微信支付功能是****年**月5日才正式推出,支付宝更晚于微信),作为一个当时经营网吧和做小房地产开发的上诉人来说,3、4万元的现金存放属于正常,且在证人出庭中所述,当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价值50万元左右奥迪q...(本文书还有4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