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原告提交的其在被告处购物全过程视频、购物小票、涉案食品实物,足以证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统一100香菇炖鸡面。
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对该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将该食品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之认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前往被告处重复购买同一种类的过期食品,并在购买涉案食品时全程拍摄视频录像,原告该购买食品的数量、次数以及行为方式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其购买涉案食品的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固定索赔证据以获取赔偿金。
诚然,原告购买、举报过期食品的行为系社会监督形式之一,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