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原告提交的其在被告处购物全过程视频、购物小票、涉案食品实物,足以证明原告于****年**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思朗纤麸木糖醇消化饼干。
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对该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将该食品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