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双方已经在****年**月7日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财产、债权及债务纠纷,该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性。双方在****年**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不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协议,该协议是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合同及子女抚养的变更协议,该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并不是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年**月18日签订的协议,约定刘*2、刘怡旭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但是原告自协议至今拒绝抚养两个子女,现在两个子女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违约在前,请求法庭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再者协议书中约定赠与条款中的被告愿意给原告的50万元的赠与前提是原告有义务抚养两个子女。现在原告没有抚养子女,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其违约在先,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带...(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