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509民初*号审理程序:一审审结日期:2021-11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苏州**会所与新秀公司的负责人均为钱海珍,且自****年**月27日起二者的经营地址也发生重合,结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及《和解及许可协议》,可知自****年**月27日起,在苏...(本文书还有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