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一、我与冯亚二实际存在4笔借款,借款合计105万元,第一笔借款50万元按月利率3%计息,其余三笔借款均为无息。我与冯亚二是多年好友关系,双方之间也存在合作关系。****年**月9日我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0万元,该款按月利率3%计息为15000元/月,我依约偿还了****年**月至6月的利息。****年**月7日我再次向冯亚二商议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据,但后因其资金紧张无法出借,该笔借款实际未发生。****年**月5日,我再次向冯亚二借款10万元,****年**月10日又向其借款25万元,****年**月17日又向其借款20万元。因我与冯亚二系好友关系,又存在合作关系,故冯亚二均同意将后三笔借款无息出借给我周转。二、除了前述四笔借款,自****年**月至****年**月,因我与冯亚二多次合作资金拆借,我与冯亚二之间的账户存在频繁的往来款,该款均为我和冯亚二之间合作的利润分成款,并非借款或偿还利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三、****年**月,冯亚二意向投资英德市英城区的兴发大厦二期项目,于是委托我以我的名义与李基民签约合作,冯亚二为匿名投资方。****年**月,我与李基民、中航公司、英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协议书》,后该项目被竞争方李日生竞拍走了,合作落空。****年**月,该项目面临债务危机,李日生提出以5000万元转让给我方,于是冯亚二提出其投资1500万元。因其以我名义投资,故让我出具借条给他,对他有个保障,事成之后他给我一成利润。我同意后出具借...(本文书还有5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