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王**、王**、顾**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同年11月8日,召集当事人进行调查。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年**月1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夏一峰,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蔡家弄居委直石板弄13号西单元106室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由原告继承:2、判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查莲与父亲顾兆铨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顾**、顾国英(****年**月31日病故)、顾**。顾兆铨于****年**月病故,未留下遗嘱。顾国英育有一个女儿即王**。查莲于***...(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