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戈**答辩称,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是基于宠物犬被咬伤一事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其提供的《养犬许可证》显示犬主为袁晓红,并非本案原告二、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1、被告已经提供电子养犬许可证证明犬主系案外人费晓明,并非是本案被告被告也只是在女儿家暂住期间,临时照料一下,并非案涉犬只的管理人虽说被告与犬主系亲戚关系,但原告还是应该找到真正的犬主来起诉才对2、被告参与物业组织的协调会并不代表被告系本案责任主体,协调会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也并未确认责任划分,被告无需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3、被告在事发现场出于安慰邻居角度考虑说出的一些宽慰的话,并不是自认责任主体,更不是自认自身存在过错哪怕换个场景,打个比方在农村看到邻居家狗在路上被车撞了,按照被告的性格也会说出:“不要难过了,我去给你弄一条来”所以,不能以此来认定责任主体,更不能以此来划分双方责任比例三、原告在事发时有多处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事件中,是原告饲养的小狗挑衅在先,原告不但不制止,反而穿过马路追过来,可以从视频中看到两犬相距不到两米...(本文书还有3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