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上海飞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飞乐********赔偿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626.29元。事实和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xx局作出沪(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且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业绩预增公告表述不准确,构成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据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因被告虚假...(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